相比舊版《規范》,新標準在校園保安的基本要求、人員要求、裝備配備要求、保安服務要求等方面均更加全面翔實。如新增規定,保安員應嚴格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非因工作需要,不應進入學校教學區域和非勤務區域,不應出現干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行為,不應探聽、議論、泄露師生個人信息及學校信息。保安服務公司應對保安員進行常態化心理健康監控,對在崗保安員每半年開展一次全員心理測試等。
在技能要求方面,新標準提出,保安員應接受不低于16學時保安業務培訓,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并且每年應接受不低于16學時的在崗培訓。
在保安服務和相關情況的應急處置方面,新標準規定,高峰勤務時段做到最大程度配置執勤人員和備勤力量,每個校園出入口最低保安數應不少于2人,巡邏服務每班保安員也應不少于2人;門衛、巡邏和安防監控室均實行24小時上崗。
保安員應對外來人員、車輛進行核查和信息登記,防止未經許可人員、車輛進入學校;對拒不配合、手續不全或存疑的,應報告學校保衛部門處理;對突發危害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保安員應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果斷措施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人員安全,控制事態擴大,及時報告學校保衛部門和公安機關,并配合做好調查取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