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為機關、單位等客戶提供社會化、安全保障服務為目標的活動。現在,保安服務如何做到制度化和法制化?目前,保安服務制度在我國是一項待建的制度。
為了促進我國保安業的健康發展,使其在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必須探索適時對其管理體制加以完善。
首先,要加強保安業管理的立法工作;其次,要按照市場規律管理保安業,徹底打破保安服務在行業和地域上的壟斷;另外,我們有必要研究如何轉變對保安服務企業的監管模式。
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保安服務企業屬于完全獨立自主的服務企業,國家對保安業的管理主要采取事前的許可和事后的監管方式。政府通過對設立企業和擔任保安員設定嚴格的許可條件,確保只有能夠勝任保安服務業的主體才能進入此行業,通過實施監督檢查,制裁有關主體的違法行為,約束其依法行事;而且,在有關國家和地區,行業協會在行業管理和行業自律中發揮著巨大作用,我國也有必要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社團管理體制改革,加強保安業行業協會的發展,使其能夠輔助管理機關在不干涉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同時,加強對企業行為的規制,培育其行業自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