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統一規范高級安保公司服務方案監管行為的名稱及其法律依據的適用,方便各級公安機關查處保安違法案件,現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涉及違反保安監管行為的名稱及其適用規范如下,供參考:
1、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對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的,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36條,《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第14條、第15條、第16條,《公安機關警戒帶使用管理辦法》第10條。對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生產、銷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非法制造、販賣警用標志、制式服裝”,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36條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第14條。對指定生產企業違反規定,超計劃生產或者擅自轉讓生產任務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非法制造警用標志、制式服裝”,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36條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第14條、第15條。對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的,違法行為名稱表述為“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標志、制式服裝”,法律依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36條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第16條。
2、生產、銷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裝、標志
對生產、銷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裝、標志的,法律依據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第17條。
3、穿著、佩帶仿制警用制式服裝、標志
對穿著、佩帶仿制警用制式服裝、標志的,法律依據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第18條。
4、非法限制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