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合同制保安,指應聘檢察機關保安崗位的勞動者與檢察機關直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與中山小欖保安公司、勞務派遣公司等第三方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到檢察機關從事特定區域治安保衛和疏導律師、群眾來訪及協助辦案等相關輔助性檢察工作的人員。其主要內涵包括:
(一)檢察機關合同制保安不納入正式編制,不享有獨立、直接行使檢察權的職權,其協助檢察干警承擔的部分輔助性檢察工作,亦需要嚴格依法進行。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一般包括政法專項編制(即公務員行政編制)、事業編制等由國家財政部門撥款承擔工資福利的正式編制人員和以勞動(務)合同或勞務派遣合同為用工形式的非正式編制。其中,以勞務合同形式到檢察機關工作的人員,一般是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等情形的人員,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條件或不適宜以勞動合l司形式用工。
盡管檢察機關合同制保安不納入正式編制,亦無法獨立、直接形式檢察權,但實踐中,部分檢察機關通過保安服務公司等單位以招聘保安的名義,而實質上系為批準逮捕、審查起訴、控告申訴甚至職務犯罪偵查等檢察業務部門招聘帶有“書記員”或“協警”性質的檢察輔助人員,并實際上協助檢察官、檢察官助理等具備正式編制的干警從事一定的執法辦案活動,因此,這部分合同制中山小欖保安公司從事的輔助檢察業務活動需要嚴格遵照法律法規及檢察機關內部規章制度,以防范因合同制保安違法違規越權履職,以侵犯當事人或群眾的合法權益。
(二)檢察機關合同制保安系自然人,而非特定組織。不同于公安系統的協警,檢察機關合同制保安是以自然人個體形式,協助檢察機關及檢察干警從事保安及相關輔助性業務工作,而協警則不僅以自然人個體形式協助公安機關及民警執行警務活動,還會以組織的形式相對獨立的從事協助性的治安保衛工作。例如,在城鄉街道及農村地區設立的社會治安聯防隊,屬于民間性質的群眾性治安聯防自治組織,協助公安機關承擔責任區范圍的治安保衛及綜合治理相關工作。